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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电池行业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  BATTERY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DB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电池工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依法建立和完善行业自治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履行政府授权委托职能,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在政府与会员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广泛联系国内外同业组织,努力为会员、行业服务,促进交流与合作;推动广东电池行业发展、不断提高创新能力、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为适应我国电池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钟屋社区洲石路650号宝星智荟城1栋12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参与制订和组织实施电池行业发展规划。面向广东省电池行业、企业、地区开展调查研究,向省政府提供有关产业政策、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政府制定的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推进落实工作。
   (二)推进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织专题研究,开发、建立产业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及时掌握产业动态,促进企业信息交流。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协调解决行业内存在的共性问题。
   (三)指导做好行业标准、质量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修订电池行业技术标准;推进行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和品牌培育;参与企业资质认证、企业准入、环境保护核查等相关工作。
   (四)组织推进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对相关项目的推荐、审核、申报等协调事项,进行行业成果鉴定和相关技术的评审;组织开展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活动和成果推广应用;承担对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投资开发类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及环境因素评价;推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试点工作。
    (五)维护产业安全,建立预警机制。参与制定产业政策、法规;开展本行业保护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等方面的协调服务;组织企业应对非关税贸易壁垒,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六)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开展技术、职业等培训;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协会网站,开展行业信息服务工作;编辑、出版协会刊物。
     (七)加强行业自律。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本协会和行业、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掌握会员单位履行责任、义务情况;反映行业情况及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国(境)内外交流与合作。组织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交流与合作;举办技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主办或承办业内展览、展销、订货会事项。
     (九)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30日广东省电池行业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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