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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池行业协会人事管理制度

时间:2019-09-1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协会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聘人、用人、评人、育人、留人的运作机制,依据《广东省电池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准则
(一)严格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协会统一安排;
(二)忠于职守,努力工作,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协会形象;
(三)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树立信息安全保密意识,不得泄露与业务或职务相关的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
(五)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
(六) 爱护公共财物,未经许可不得将公共财物带出办公场所;
(七)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八)有团结协作精神,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应主动帮助,积极配合;
(九)员工在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时,应以口头方式向部门主任报请核准,并说明事由、外出地点、预定返回时间。未经核准擅自外出者,情节严重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秘书处是协会人事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责是拟定人力
资源发展计划及岗位设置、行使员工培训、招聘、考核等职能;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年度或及时用人需求计划,由秘书长上报理事长审定。
第五条 招聘程序
(一) 本着因需招聘、因才施用、唯贤是举的原则,采用网络、推荐等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招募人才。
(二) 秘书处根据职位要求、岗位条件等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选,组织应聘人员面试,由理事长终选面试,并决定是否录用。
(三) 应聘人员需向协会提交:身份证、个人简历(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其复印件、近期离职单位证明(应届毕业生需出示高校就业推荐表)、二甲以上医院半年以内体检表。
(四) 被录用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报到手续,与协会签订使用期协议,试用期一般为一至三个月。
(五) 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秘书处应做好对录用人员的考核,将考核意见呈报秘书长和理事长决定是否录用。
(六) 经审批正式录用者,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需求确定职级,享受正式员工待遇;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
第六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不予录用: 
(一) 《劳动法》规定不得雇佣者(含未成年人);  
(二) 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三) 曾在协会及相关单位工作,后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四) 经审查认定学历和工作履历有故意欺骗行为者;  
(五) 不符合协会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者。
第七条 保密制度:协会员工对在职期间涉及的行业及协会机密,以及财务、人事、会员资料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签订保密承诺。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协会与拟聘用员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由协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依法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书。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协会、员工可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经协商未能就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 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有一方消失;  
(三) 经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终止;  
(四) 由于不可抗力而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五) 员工离职申请经批准且完成所有交接工作;  
(六)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出现。  
第十二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 第十一条(二)、(三)、(四)、(五)所列条件之一出现时;  
(二) 员工个人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 协会与员工另有约定的条件出现。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有关法规和协会相关制度及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协会与员工双方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员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不属于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范围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对因工负伤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四章 解  聘
第十五条 辞职:协会员工根据个人意愿或因劳动合同期满不愿意续签合同,自行辞去工作的行为。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申请进行处理。在所有手续完成前,如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三个工作日,按除名处理。辞职申请一经批准,由秘书处办理移交手续,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待员工办理完所有交接手续后,办理解除合同和转移劳动保险等手续。
第十六条 停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于停职,并等待协会研究处理。
(一) 未经允许请假,无故超过请假规定期限;
(二) 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在工作时间兼职的;
(三) 不能履行和完成本职岗位工作的;
(四) 违法协会规章制度,正在调查处理之中。
停职期间停发薪资,凡停职员工在停职期间不得在其它单位任职,否则视为自动离职按除名处理。
第十七条 辞退:协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或聘用协议,单方面决定与员工聘用关系的行为,包括结束试用、除名、开除等情况。
(一) 符合下列情况者,秘书处办公室主任可以提出辞退建议:
1. 违反国家或地方管理规定,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2. 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3. 以欺诈、虚假手段,欺骗协会、损毁协会名誉并被查实的;
4. 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5. 工作态度消极或工作能力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要求的;
6. 旷工情节严重的;
7. 协会秘书处年终考核不合格者。
(二) 辞退程序
有上述情形者,由秘书长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呈理事长(会长)审批。
第十八条 自动离职:员工未经协会秘书处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三个工作日(含以上)的行为。自动离职者按除名处理。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考核是指对员工在德、才、能的表现和工作业绩的评价,目的是规范员工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建设高素质的工作团队。
第二十条 考核内容以员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从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综合表现全面考核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第二十一条 考核在每年的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由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五个等级。年度考核优秀等级人数,一般为参加年度考核员工总人数的20%以内。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聘用、工资调整以及建立、培训、晋级、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 薪酬及福利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主要由工资、补贴、绩效三部分组成。以级别、学历、工作年限及工作表现提升薪酬收入,激励员工们积极向上,劳有所得。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为在职员工统一购买五险一金,按统一标准购买。
第二十六条 福利。协会在春节、五一、中秋、国庆发放相应节日补贴,有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未满14周岁的子女,员工可享受“六一儿童节”补贴。
 
第七章 考勤及休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协会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12:00-14:00为午休时间)。
第二十八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 迟到、早退
1. 员工工作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  
2. 工作时间结束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 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记旷职(工)半日。  
4. 工作时间开始后超过十五分钟到班记为旷职(工)半日。
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在卡上签字或书面说明者除外,因公外出或请假者需经主管签字证明。  
(二) 旷工
1.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记为旷工。
2. 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奖金。  
3. 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六日或一年累计旷职达十二日者,视为违反协会规章制度,协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休假。职工在协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具体休假内容如下:
(一) 年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假一般不跨年度,如因工作安排需跨年度应在次年3月底前休完。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假假期。
(二) 产假
1.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2.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三) 探亲假
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按照《广东省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不包括兄弟姐妹。
1.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四) 婚丧假
1. 婚假:职工本人结婚,视具体情况给予1-3天婚假。
2. 丧假:直系亲属死亡,视具体情况给予1-3天丧假。
(五) 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第三十条 职工休假应于事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经秘书长及会长审批,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制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解释、监督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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