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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池行业协会印章管理办法

时间:2020-04-2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印章是协会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协会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协会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协会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长(法人)授权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包括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 协会各类印章由专人保管。
第四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协会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五条 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七条 协会秘书长对协会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第八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第九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协会,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后携带使用。
第十条 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协会秘书长,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协会秘书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
第十二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协会造成损失的,由协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协会秘书长。
广东省电池行业协会
2020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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