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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言人制度

时间:2019-10-1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协会和社会的沟通联系,做好协会新闻舆论工作,加强协会的信息公开,树立协会的良好社会形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协会任命或指定有关人员,就本协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规范性安排。
  第三条 新闻发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 坚持新闻发布工作服从服务于协会的工作大局;
(三) 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 坚持实事求是,新闻发布的内容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第四条 协会设立一名新闻发言人,由协会常务副秘副秘书长担任。
新闻发言人应当讲党性、讲政治、有担当,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 属于协会秘书处班子成员;
(二) 政治可靠,了解党和国家大政方针;
(三) 熟悉协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业务精通,熟悉项目和协会运作,熟悉行业发展整体情况;
(四) 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主动学习专业理论、模拟发布演练、舆情应对实战,不断增强新闻发言人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释疑解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确保协会新闻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及时、准确、权威。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的基本职责:
(一) 负责协会的新闻发布工作。
(二) 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回答有关提问,就协会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必要时可邀请协会其他负责人列席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并接受记者采访。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或回答记者提问,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宣传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新闻发布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更改发布会内容,不得发布虚假新闻。
  第八条 协会各部门,应当全力配合新闻发言人的工作,新闻发言人需要的项目,财务等信息应当准确无误的提供。
  第九条 秘书处应当审查发言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权威。甄别信息是否属于保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协会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条 对于协会重大项目信息,热点事件,除新闻发言人外,其他人员不得代表协会接受外界采访,以协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及时收集和整理新闻发布会后的舆情反应,做好相关报道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及时把握舆情动向。
  第十二条 对于未经授权以协会名义擅自发布新闻信息,蓄意封锁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协会对相关责任人应当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制度由秘书处制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解释、监督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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